泰康全能保 A 款(2018)两全保险
个人
投保范围
符合承保条件者
投保年龄
与保险公司约定
投保年限
属于人寿保障产品,提供因航空、交通工具、自驾车、重大自然灾害、一般意外导致的身故或高残保障。
产品描述

保险责任


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,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:


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度残疾,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 

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,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 

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、公务车,在私家车、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 

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 

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 

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

本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日内,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本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日后,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,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,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生存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
范围
保障项目 说明
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度残疾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,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合同约定的私家车、公务车,在私家车、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,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一般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日内,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合同生效(若曾复效,则自合同最后复效)之日起180日后,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,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,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(不计息)给付生存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
责任免除

因下列第(1)至第(7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;因下列第(8)至第(11)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,我们仅承担给付“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”的责任,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:

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
 

(2)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
 

(3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
 

(4)被保险人醉酒,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;

 
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 
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;

 
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者核污染;

 

(8)被保险人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;

 

(9)被保险人药物过敏、医疗事故,精神和行为障碍(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(ICD-10)》为准);

 

(10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;

 

(11)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: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。

投保须知

投保年龄:符合承保条件者

 

保险期间:与保险公司约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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巫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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